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原 告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季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4,473元 (以原告起訴排除被告分配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