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金實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密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8,00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3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