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燕蓉 被 告 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33,34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8,8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8,33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