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被 告 慶龍預拌水泥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被 告 陳燕慧即仁和工程行 劉永源即盈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28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61,2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