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季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原為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經更名為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同時變更為陳建安;原告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3 月2 日將原法定代理人黃世直變更為王明正,原裁定未命其承受訴訟,逕將原告之訴裁定駁回,該裁定不合法,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定明文。經核原告抗告之事由屬實,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