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原 告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季玉玲 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