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8號 抗 告 人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抗 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相 對 人 季玉玲 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原為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9 年1 月9 日經更名為麗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同時變更為陳建安;原告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3 月2 日將原法定代理人黃世直變更為王明正,原裁定未命其承受訴訟,亦未重為補費之裁定,逕將原告之訴裁定駁回,該裁定不合法,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抗告之事由屬實,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故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