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江淑瑗 被 上訴 人 何云杏 即 被 告 王振人 王建縉 王建耀 王玟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本件訴訟標的經一審核定為5,869,165元,則上訴利益即核定為5,869,16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88,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