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葫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蔡明學、龍巖股份有限公司、KELLY LEE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均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關於上訴人蔡明學部分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3,600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 元,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69元;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4,66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 元,前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