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基銘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呂基銘於民國97年9月12日死亡,其生 前最後設籍為臺北市北投區,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既在臺北市北投區,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