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樺 被 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7,948元(以原 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須補繳5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