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啓翔、劉嘉玲即好日婚禮商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黃啓翔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 被 告 劉嘉玲即好日婚禮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