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黃啓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啓翔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嘉玲即好日婚禮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元,應徵裁判費11,730元, 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