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36號原 告 鄭智徽 訴訟代理人 鄭長謀 被 告 林章卿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持伊簽發,經訴外人黃瑞賢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下稱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今原告持系爭支票前往銀行兌現,均竟以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款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㈡原告日盛銀行帳戶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108 年12月17日、108 年12月24日分別提領300,000 元、300,000 元、400,000 元,共計1,000,000 元,並由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即原告父親鄭長謀代為交付予訴外人黃瑞賢。又訴外人盈旭塑膠有限公司(代表人為原告之胞姊鄭惠君,下稱盈旭公司)之京城銀行帳戶於108 年3 月14日、108 年5 月13日、108 年5 月15日、108 年5 月23日、108 年6 月6 日、108 年7 月31日分別提領400,000 元、400,000 元、300,000 元、300,000 元、300,000 元、300,000 元,共計2,000,000 元,並由原告父親鄭長謀代為交付予訴外人黃瑞賢。依上,前後分別提領共3,000,000 元交付訴外人黃瑞賢,與黃瑞賢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故有債權債務之存在。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則略以: ㈠由原告訴訟代理人鄭長謀到庭之陳述可知,鄭長謀未曾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原告,可見原告自始未受「交付」而取得系爭支票,原告並非票據權利人,故原告以自己名義,依票據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顯無理由。 ㈡退步言之,縱認原告有受「交付」而取得票據上權利,惟系爭支票之開立,乃因被告之子即訴外人林明興與黃瑞賢為相識數十年之好友,黃瑞賢因業務需要而無償向林明興借用以被告名義開立之系爭支票,林明興允諾並將系爭支票交付予黃瑞賢,黃瑞賢再將系爭支票交付予第三人。再由鄭長謀到庭之陳述可知,原告之日盛銀行帳戶係由鄭長謀管理使用,帳戶內的錢也是由鄭長謀存入及提領,且由原告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僅能證明於所稱特定日期有提領現金之情形,但無從證明有將現金轉交予黃瑞賢之事實,故原告與黃瑞賢間欠缺金錢流向。是原告依票據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享有優於前手即黃瑞賢之權利,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亦無所據。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票據上權利之繼受取得,係指自有正當處分權之人,依背書或交付程序而受讓票據,因而享有票據所有權之情形而言。又無記名支票之票據權利依交付而轉讓,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權利之轉讓,須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否則即不生權利移轉之效力。又得向票據債務人請求票款之人應為票據權利人,即無記名支票係因前手交付而取得票據之人。 ㈡原告主張:被告持伊簽發,經訴外人黃瑞賢背書之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1,000,000 元,系爭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原告為票據權利人等情,固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1至27頁),被告則抗辯:原告並非票據權利人等語。經查: 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即原告父親鄭長謀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問:對於被告今日庭呈民事答辯狀㈠,有何意見?)黃瑞賢拿被告的票跟我借款。」、「(問:你要向被告請求借款或是票款,抑或兩者皆是?)被告沒有向我借款,是黃瑞賢向我借款,被告開多少票面金額就還我多少錢,我要向被告請求票款,請求權基礎為票款。」、「(問:黃瑞賢係向鄭智徽或鄭長謀借款?)鄭長謀。」、「(問:鄭智徽為何有系爭支票?)票都在鄭長謀這裡。」、「(問:為何會以鄭智徽名義提告?)因為票是入鄭智徽的農會帳戶,帳戶是鄭智徽申請,交給鄭長謀幫鄭智徽存錢。」、「(問:鄭智徽年齡?)69年次。」、「(問:鄭智徽農會帳戶平常是否都鄭長謀使用?)是。」、「(問:鄭智徽有無使用農會帳戶?)沒有。」、「(問:鄭智徽有無拿到系爭支票?)鄭智徽都沒有拿到支票。黃瑞賢也曾經拿別人的支票向我借款。」、「(問:黃瑞賢將系爭支票向鄭長謀借款,將支票交給鄭長謀,鄭長謀有無將系爭支票交給鄭智徽?)沒有交給鄭智徽。」、「(問:鄭智徽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系爭支票嗎?)鄭智徽都沒有拿到支票。」、「(問:借款給黃瑞賢的錢從何取得?)鄭長謀看哪個存摺有錢,就由那份存摺提領,鄭長謀會幫小孩存錢,存摺都是小孩自己申請,但交給鄭長謀持有,但鄭長謀幫小孩存摺存的錢,都是鄭長謀存入的,小孩自己的錢都是小孩自己另外申請存摺使用,也是其持有中。」、「(問:拿多少錢給黃瑞賢?)總共300 萬元,有些支票沒有兌換,黃瑞賢開立本票合計200 萬元給我,另三張支票為本件支票。」、「(問:300 萬元是否一次抑或是陸陸續續借款?)陸陸續續借款。」、「(問:系爭支票背面鄭智徽印章與簽名何人書寫、用印?)是我書寫及用印。」、「(問:鄭智徽有無接觸過系爭支票?)沒有。」、「(問:對於被告109 年8 月28日民事答辯狀㈢,有何意見?)錢是黃瑞賢向我借的,不是被告拿的,我是要保證我的權利。」、「(問:原告日盛銀行存摺帳戶何人使用?)鄭長謀在使用。」、「(問:鄭智徽是否知悉系爭支票的事情?)鄭長謀有跟鄭智徽提過黃瑞賢有向鄭長謀借款,由鄭長謀從鄭智徽存摺領錢出來。」、「(問:黃瑞賢將系爭支票交給何人?)交給鄭長謀。」、「(問:鄭長謀有無將系爭支票轉讓或交付給鄭智徽?)直接入帳戶,沒有轉讓或交付給鄭智徽。」、「(問:系爭支票票款欲存入何人帳戶?)存入鄭智徽農會帳戶。」、「(問:為何不存入鄭智徽於日盛銀行帳戶?)是由日盛銀行提領款項,要存入鄭智徽農會帳戶,日盛銀行的錢大部分都是玩股票用的,最近沒有買股票,所以才從日盛銀行領錢。」、「(問:鄭智徽農會及日盛銀行帳戶是否都由鄭長謀使用?)是。」、「(問:鄭智徽有無自己個人使用的金融帳戶?)有。鄭智徽自己使用的帳戶與本案之帳戶都沒有關係。」、「(問:鄭智徽日盛銀行帳戶是否都是鄭長謀存入?)是。」、「(問:股票是何人下單?)鄭長謀電話下單。」、「黃瑞賢與我是10幾年的朋友,108 年黃瑞賢資金出現問題,向我借款,黃瑞賢之前有拿其他人的票據,最後拿被告的票據來借款,一開始有兌現,後來有些沒有兌現,我就拿錢給他去補票,後來就全部跳票。我不認識林章卿,也沒有找過他。」各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第61至64頁、第96至98頁)。依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即原告父親鄭長謀所述,鄭長謀與訴外人黃瑞賢係多年朋友,訴外人黃瑞賢多次持票據向鄭長謀借款,其中訴外人黃瑞賢向鄭長謀借款1,000,000 元,鄭長謀從原告日盛銀行帳戶提領1,000,000 元交付予訴外人黃瑞賢,黃瑞賢則交付系爭支票予鄭長謀;另訴外人黃瑞賢向鄭長謀借款2,000,000 元,鄭長謀從盈旭公司京城銀行帳戶提領2,000,000 元交付予訴外人黃瑞賢,黃瑞賢則交付本票2 紙予鄭長謀。原告日盛銀行及竹崎地區農會帳戶平常係由鄭長謀使用,款項均係鄭長謀存入。 ⒉鄭長謀陳稱黃瑞賢向其借款3,000,000 元,其中2,000,000 元鄭長謀係從盈旭公司京城銀行帳戶提領2,000,000 元交付予訴外人黃瑞賢,黃瑞賢則交付本票2 紙予鄭長謀,並提出黃瑞賢交付予鄭長謀之面額合計2,000,000 元之本票2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69頁),依該2 紙本票記載「本件已由嘉義地院裁定」等詞,經依該記載查詢係由鄭長謀以持票人之地位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575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575 號裁定附卷可稽,鄭長謀亦主張其係面額合計2,000,000 元之2 紙本票之執票人。 ⒊綜參上情,足徵訴外人黃瑞賢係向鄭長謀借款1,000,000 元,並交付系爭支票予鄭長謀,黃瑞賢並非向原告借款1,000,000 元,並交付系爭支票予原告。又鄭長謀陳稱其未將系爭支票轉讓或交付予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則鄭長謀係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原告並未自黃瑞賢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亦未自鄭長謀受讓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原告並非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自不得基於票據權利人之地位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 ㈢綜上所述,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鄭長謀,原告並未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據上權利,不得基於票據權利人之地位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之訴,是其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支票(單位:元/新臺幣) ┌──┬──────┬───┬─────┬─────┬───┐ │編號│發票日 │發票人│票面金額 │票號 │備註 │ ├──┼──────┼───┼─────┼─────┼───┤ │1 │109年1月28日│林章卿│ 300,000元│FA2494611 │ │ ├──┼──────┼───┼─────┼─────┼───┤ │2 │109年2月18日│林章卿│ 300,000元│FA2494627 │ │ ├──┼──────┼───┼─────┼─────┼───┤ │3 │109年2月25日│林章卿│ 400,000元│FA24946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