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文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李文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 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蕭裕峯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甲所示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甲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應將如附表乙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李文勝(以下逕稱姓名)起訴主張: ㈠附表甲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均為李文勝所有。李文勝將身分證件、印鑑章及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等物品,放置於臥室內辦公桌之抽屜並上鎖。詎鄭名期竟勾結李文勝之子李宜哲,以事先規劃縝密之犯罪方法,由李宜哲趁李文勝下田農作或外出之機會,於民國(下同)109年6、7月間,竊取 鑰匙進入李文勝臥室,取走李文勝之身分證、健保卡、印鑑章,再由李宜哲、鄭名期冒用李文勝名義,盜蓋李文勝之印鑑章,而偽造印鑑委任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向嘉義○○○○○○ ○○申請印鑑證明。李宜哲、鄭名期於偽造印鑑委任書時,並 故意將委任人之電話填寫為鄭名期所使用之電話門號0000000000,當嘉義○○○○○○○○承辦人員電話查詢時,即由鄭名期假 冒李文勝接聽電話矇騙承辦人員,而取得李文勝之印鑑證明。 ㈡另一方面,李宜哲、鄭名期於109年5月間向被告蕭裕峯(以下逕稱姓名)表示需借款,並稱李文勝有系爭房地可供設定抵押權,蕭裕峯為賺取月息2.2%至2.5%(換算年息為26.4%至30%)之高額利息,明知出面借款及提供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健保卡、印鑑章、印鑑證明之人均非李文勝本人,竟仍配合李宜哲、鄭名期,將現金共新臺幣(下同)800萬元 出借予李宜哲、鄭名期。再由李宜哲、鄭名期及嘉義火車站前流浪漢江惟,與蕭裕峯相約在鄭名期所經營之窗簾店,先由李宜哲、鄭名期、江惟及蕭裕峯共同冒用李文勝名義,於109年5月12日、5月27日、6月16日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預告登記同意書」,並盜蓋印鑑章,分別向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下稱竹崎地政)及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下稱嘉義地政)辦理如附表乙所示之預告登記;再由李宜哲、鄭名期、江惟及蕭裕峯以上開相同手法,於109年5月12日、5月15日、5月27日、6月16日、6月23日、6月24日、7月17日、7 月21日、7月22日,分別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別向竹崎地政及嘉義地政辦理如附表甲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上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不知前揭偽造文書之情,誤認係李文勝所申辦,乃予以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登記簿,並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予蕭裕峯。後李文勝於109年8月28日經嘉義○○○○○○○○通知,始 知悉上情。 ㈢而比對江惟於本院當庭手寫之「李文勝」筆跡,與預告登記同意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上之「李文勝」筆跡相吻合,足徵江惟證稱:「我知道我有簽李文勝的名字跟蓋指印」,確屬實情。從而,本件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文件上之「李文勝」確實為江惟所簽,亦為江惟按捺指印,均非李文勝本人簽名及按捺指印。上情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認定李宜哲、鄭名期、江惟共同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在案。據此,兩造間並無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之合意,且兩造間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故如附表甲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附表甲、乙所示之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均應予塗銷。 ㈣並聲明: 1.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甲所示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2.被告應將如附表甲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3.被告應將如附表乙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蕭裕峯則以: ㈠鄭名期係「富居窗簾」嘉義精品店之店長,李宜哲係該店之店員,李宜哲為李文勝之子。李文勝及李宜哲、鄭名期於109年5月至7月間,向蕭裕峯表示鄭名期、李宜哲因展店需要 資金,遂由李文勝提供名下數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蕭裕峯,作為借款之擔保。嗣李文勝及李宜哲、鄭名期即分別於109年5月12日向蕭裕峯借款200萬元、同年5月27日向蕭裕峯借款200萬元、同年6月16日向蕭裕峯借款100萬元、同年6月23日向蕭裕峯借款200萬元、同年7月17日向蕭裕峯借款100萬 元,並共同簽署本票,總計借款800萬元。李文勝並簽署委 任書委託其子李宜哲及鄭名期收受上開800萬元借款,且以 系爭房地辨理如附表甲所示之抵押權予蕭裕峯。又預告登記同意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委任書等各項文件年,均蓋有李文勝之印鑑章,益見李文勝為借款者。 ㈡李文勝雖主張其不曾出面與蕭裕峯接洽借款及抵押權設定事宜,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李文勝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章等物品係遭李宜哲竊取,並由李宜哲、鄭名期冒用其名義取得印鑑證明,而辦理抵押權登記。惟查,李文勝本可授權李宜哲代理為上開行為,是其上開主張,並非真實。又李宜哲迄今仍與李文勝同住,絲毫未受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判決之影響,顯見本件係李文勝、李宜哲父子自導自演。再依李文勝之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李文勝 年所得僅3,247元,其在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帳戶 自109年5月1日至7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亦僅有4,600 元。足見李文勝於109年5月至7月間,經濟並不寬裕,顯有 辦理抵押借款之動機。 ㈢李宜哲持有李文勝系爭房地之權狀、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印鑑證明書,客觀上已可辦理抵押權登記,甚至所有權移轉登記,可見李文勝至少有授與代理權之行為,依民法第169 條規定,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又嘉義○○○○○○○○核發李文勝印 鑑證明書,竹崎地政及嘉義地政審核後同意辦理系爭房地之抵押權登記,上開情形足使交易相對人蕭裕峯正當信賴表見代理人李宜哲之行為,為保護交易安全,李文勝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㈣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五第35至37頁): ㈠蕭裕峯於李文勝所有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暨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21建號(門牌號碼嘉 義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設定抵押權之情形如下( 整理如附表甲所示,附表甲係以地號區分設定抵押權之情形,以下則以時間區分設定抵押權之情形): 1.109年5月15日,於內甕段249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200萬元。2.109年5月28日,以長竹段89之3地號土地及其上421建號房屋為共同擔保標的,設定抵押權200萬元。 3.109年6月18日,以內甕段235之1、240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 標的,設定抵押權100萬元。 4.109年6月30日,以內甕段235之1、240、249地號、長竹段89之3地號、421建號為共同擔保標的,設定抵押權200萬元。 5.109年7月23日,以內甕段235之1、240、249地號、長竹段89之3地號、421建號為共同擔保標的,設定抵押權100萬元。 ㈡蕭裕峯於李文勝所有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暨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21建號(門牌號碼嘉 義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為預告登記之情形如下( 整理如附表乙所示,附表乙係以地號區分預告登記之情形,以下則以時間區分預告登記之情形): 1.109年5月15日,於內甕段249地號土地辦理預告登記。 2.109年5月28日,於長竹段89之3地號土地及其上421建號房屋辦理預告登記。 3.109年6月18日,於內甕段235之1地號土地辦理預告登記。 4.109年6月18日,於內甕段240地號土地辦理預告登記。 ㈢辦理第一項抵押權登記及第二項預告登記所需之印鑑證明,均係李宜哲以受任人身分所申請。 ㈣蕭裕峯有將借款2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 萬元交付李宜哲、鄭名期,詳細交付金額以本院刑事庭111 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準。 ㈤李文勝對李宜哲、鄭名期、江惟提起竊盜、偽造文書等告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 第10419號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認定李宜哲、鄭名期、江惟三人共同犯行使偽造有 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㈥蕭裕峯於交付借款予李宜哲、鄭名期時,李文勝並未在場。四、本件爭點: 李文勝主張其子李宜哲於109年5、6月間,進入李文勝臥室 竊取其身分證、健保卡、印鑑章、所有權狀正本,再據以偽造印鑑委任書、印鑑證明申請書,而申請李文勝之印鑑證明,並持以辦理附表甲、乙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而向蕭裕峯借款,因兩造間並無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之合意,且兩造間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故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爰訴請確認蕭裕峯就附表甲所示房地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蕭裕峯應將附表甲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及附表乙所示之預告登記均予塗銷,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李宜哲、鄭名期、江惟共同偽造如附表一至五之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 查李宜哲為李文勝之子,二人同住於李文勝所有之嘉義市○○ 路0段000巷00號房地(整編前門牌為嘉義市○○里0鄰○○00○00 0號,該屋坐落地號為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建號則為 嘉義市○○段000○號,下稱A房地)。李文勝名下另有坐落嘉 義縣番路鄉內甕段235之1(下稱B地)、240(下稱C地)、249(下稱D地)地號土地。李宜哲原為址設嘉義市○○路00號1 樓「富居窗簾傢飾行」(下稱富居窗簾行)員工,109年5月初,富居窗簾行店長鄭名期獲悉李宜哲之父李文勝名下有數筆不動產,竟心生貪念,計畫找人假扮李文勝持上揭房地向金主辦理抵押借款,如詐得款項,則與李宜哲朋分花用而拒不清償。其詐騙具體方法為:由鄭名期上網尋找願意放款之金主,以及年紀較大之遊民冒充李文勝,李宜哲則趁李文勝不知情之際拿取其證件、印鑑、所有權狀等資料,並於辦理貸款對保時與遊民扮演父子,及提供前述資料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使金主受騙同意出借款項,事畢再將李文勝證件等物品偷偷放回原處。李宜哲得知上開計畫後表示願意配合,兩人謀議既定,鄭名期遂經由網路貸款廣告與不知情之邱鍊鑫聯繫,並佯稱李文勝要以土地貸款幫助子女創業云云,使邱鍊鑫信以為真,而介紹從事不動產抵押放款之蕭裕峯予鄭名期洽談借款事宜。另一方面鄭名期亦到嘉義市火車站附近覓得遊民江惟,並與江惟約定在需要李文勝出面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之場合,由江惟冒充李文勝,與李宜哲假扮為父子,且需在貸款文件上簽名用印,每次可獲得1,000元不等 之酬勞。鄭名期、李宜哲、江惟(下稱鄭名期等3人)遂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1.109年5月15日以D地(249地號)詐得現金200萬元部分: ⑴李宜哲先於109年5月12日上午某時許,趁李文勝外出時進入其房間,拿取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D地土地 所有權狀各1份及印鑑章1個後,前往富居窗簾行與鄭名期、江惟會合。嗣蕭裕峯與其配偶葉姿伶依約前來,江惟便冒充為李文勝,李宜哲亦稱呼江惟「爸爸」,蕭裕峯及葉姿伶見狀不疑有他,鄭名期等3人便共同佯稱李文勝欲以D地設定抵押權借款,使蕭裕峯陷於錯誤,誤信在場之人即為李文勝,且願提供D地擔保債務,因而同意貸與200萬元,雙方談妥借款人為李文勝、李宜哲、鄭名期,且需將D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蕭裕峯,擔保該次200萬元借款債權 。鄭名期、李宜哲、江惟另共同以李文勝名義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本票及文書後,併同D地土地所有權狀 交付蕭裕峯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李文勝。渠等同時約定鄭名期、李宜哲應於翌日將李文勝之印鑑證明提供給葉姿伶。 ⑵鄭名期為求順利申請到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先於109年5月1 2日,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印鑑委任書,捏造李文勝授權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外觀後,於翌日上午與李宜哲在嘉義市○○○路000號4樓「嘉義○○○○○○○○ 」會合,並推由李宜哲臨櫃代為申請李文勝之印鑑證明。李宜哲在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印鑑證明申請書上盜蓋李文勝印鑑章印文,再將該印鑑證明申請書、上開不實印鑑委任書連同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交給承辦公務員而據以行使,致不知情之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核發李文勝之印鑑證明交與李宜哲收受,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戶政事務所審查核發印鑑證明之正確性。鄭名期、李宜哲隨後於同日將該印鑑證明交付給葉姿伶。 ⑶葉姿伶於109年5月13日取得上揭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後,於同日下午3時13分許,至嘉義縣○○鄉○○村○○○000號「竹崎 地政」,檢具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文件、D地土地所有 權狀及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向承辦公務員據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以為李文勝同意將D地辦理 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給蕭裕峯,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物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待前揭程序辦妥後,李宜哲便將李文勝之證件等資料放回李文勝房間原處,而蕭裕峯則於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1分許,先扣除本次借款前3個月之利息12萬元及代書邱鍊鑫(含最初 聯繫之代書)之介紹費14萬元後,再將餘款174萬元現金 在富居窗簾行交付予李宜哲、鄭名期。 2.109年5月28日以A房地(長竹段89之3地號及其上421建號房 地)詐得現金200萬元部分: ⑴鄭名期、李宜哲詐得前次款項後,食髓知味,另行起意故技重施,先由李宜哲於109年5月27日上午某時許,趁李文勝外出時進入其房間,拿取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A房地土地所有權狀與建物所有權狀各1份及印鑑章1個 ,並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印鑑委任書, 捏造李文勝授權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外觀後,於同日再與鄭名期在嘉義○○○○○○○○會合,並推由李宜哲臨櫃代 為申請李文勝之印鑑證明。李宜哲在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印鑑證明申請書上盜蓋李文勝印鑑章印文,再將該印鑑證明申請書、上開不實印鑑委任書連同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交給承辦公務員而據以行使,致不知情之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核發李文勝之印鑑證明交與李宜哲收受,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戶政事務所審查核發印鑑證明之正確性。 ⑵鄭名期、李宜哲取得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後,即前往告知江惟請其配合演出,江惟因貪圖酬勞而萌生犯意聯絡予以應允,鄭名期等3人隨即於同日在富居窗簾行與蕭裕峯會面 ,仍由江惟冒充李文勝,與李宜哲假扮父子,共同向蕭裕峯佯稱李文勝欲再以A房地設定抵押權借款,使蕭裕峯陷 於錯誤,誤信在場之人即為李文勝,且願提供A房地擔保 債務,因而同意貸與200萬元,雙方談妥借款人為李文勝 、李宜哲、鄭名期,且需將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蕭裕 峯,擔保該次200萬元借款債權。鄭名期、李宜哲、江惟 另共同以李文勝名義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本票及文書後,併同A房地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李文 勝之印鑑證明交付蕭裕峯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李文勝。 ⑶蕭裕峯於同日下午3時1分許,至嘉義市○○街000號8樓1「嘉 義地政」,檢具如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文件、A房地土地 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向承辦公務員據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以為李文勝同意將A房地辦理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給蕭裕峯, 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物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待前揭程序辦妥後,李宜哲便將李文勝之證件等資料放回李文勝房間原處,而蕭裕峯則於109年5月29日下午4時27分許,先扣除本次借款前3個月之利息12萬元及代書邱鍊鑫之介紹費12萬元後,再將餘款176萬元現金 在富居窗簾行交付予李宜哲、鄭名期。 3.109年6月18日以B地(235之1地號)及C地(240地號),詐 得現金100萬元部分: ⑴鄭名期、李宜哲詐得前次款項後,食髓知味,另行起意故技重施,先由李宜哲於109年6月16日上午某時許,趁李文勝外出時進入其房間,拿取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地及C地土地所有權狀各1份及印鑑章1個,並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印鑑委任書,捏造李文勝授 權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外觀後,於同日再與鄭名期在嘉義○○○○○○○○會合,並推由李宜哲臨櫃代為申請李文勝 之印鑑證明。李宜哲在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印鑑證明申請書上盜蓋李文勝印鑑章印文,再將該印鑑證明申請書、上開不實印鑑委任書連同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交給承辦公務員而據以行使,致不知情之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核發李文勝之印鑑證明交與李宜哲收受,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戶政事務所審查核發印鑑證明之正確性。 ⑵鄭名期、李宜哲取得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後,即前往告知江惟請其配合演出,江惟因貪圖酬勞而萌生犯意聯絡予以應允,鄭名期等3人隨即於同日在富居窗簾行與蕭裕峯會面 ,仍由江惟冒充李文勝,與李宜哲假扮父子,共同向蕭裕峯佯稱李文勝欲再以B地及C地設定抵押權借款,使蕭裕峯陷於錯誤,誤信在場之人即為李文勝,且願提供B地、C地擔保債務,因而同意貸與100萬元,雙方談妥借款人為李 文勝、李宜哲,且需將B地及C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蕭裕峯,擔保該次100萬元借款債權。鄭名期、李宜哲、江惟另 共同以李文勝名義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本票及文書後,併同B地及C地土地所有權狀及李文勝之印鑑證明交付蕭裕峯之配偶葉姿伶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李文勝。 ⑶葉姿伶隨即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至竹崎地政,檢具如附 表三編號3至8所示文件、B地及C地土地所有權狀與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向承辦公務員據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以為李文勝同意將B地及C地辦理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給蕭裕峯,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物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待前揭程序辦妥後,李宜哲便將李文勝之證件等資料放回李文勝房間原處,而蕭裕峯則於109年6月19日下午2時49分許,先扣除本次 借款前3個月之利息6萬元及代書邱鍊鑫之介紹費6萬元後 ,再將餘款88萬元現金在富居窗簾行交付予李宜哲、鄭名期。 4.109年6月30日以A房地、B地、C地、D地,詐得現金200萬元 部分: ⑴鄭名期、李宜哲詐得前次款項後,食髓知味,另行起意故技重施,由李宜哲於109年6月23日上午某時許,趁李文勝外出時進入其房間,拿取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A房地、B地、C地及D地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各1 份及印鑑章1個。鄭名期則請江惟再次配合演出,江惟因 貪圖酬勞而萌生犯意聯絡予以應允。鄭名期等3人隨即於 同日在富居窗簾行與蕭裕峯會面,仍由江惟冒充李文勝,與李宜哲假扮父子,共同向蕭裕峯佯稱李文勝欲再以A房 地、B地、C地及D地設定抵押權借款,使蕭裕峯陷於錯誤 ,誤信在場之人即為李文勝,且願提供A房地、B地、C地 、D地擔保債務,因而同意貸與200萬元,雙方談妥借款人為李文勝、李宜哲、鄭名期,且需將A房地、B地、C地、D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蕭裕峯,擔保該次200萬元借款債權 。鄭名期、李宜哲、江惟另共同以李文勝名義偽造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本票及文書後,併同上開房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交付蕭裕峯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李文勝。渠等同時約定鄭名期、李宜哲應於翌日將李文勝之印鑑證明提供給蕭裕峯。 ⑵李宜哲為求順利申請到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先於109年6月2 4日,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印鑑委任書,捏造李文勝授權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外觀後,於同日與鄭名期在嘉義○○○○○○○○會合,並推由李宜哲臨櫃代為 申請李文勝之印鑑證明。李宜哲在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印 鑑證明申請書上盜蓋李文勝印鑑章印文,再將該印鑑證明申請書、上開不實印鑑委任書連同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交給承辦公務員而據以行使,致不知情之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核發李文勝之印鑑證明交與李宜哲收受,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戶政事務所審查核發印鑑證明之正確性。鄭名期、李宜哲隨後於同日將該印鑑證明交付給蕭裕峯。 ⑶蕭裕峯取得上開印鑑證明後,即於同日中午12時許,至嘉義地政,檢具如附表四編號3、4、7所示文件、A房地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向承辦公務員據以行使,用以辦理A房地之抵押權設定;隨後又於同 日下午1時6分許,至竹崎地政,檢具附表四編號5至7所示文件、B地、C地及D地土地所有權狀與李文勝之印鑑證明 向承辦公務員據以行使,用以辦理B地、C地與D地之抵押 權設定。經上開二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以為李文勝同意將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蕭裕峯,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物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待前揭程序辦妥後,李宜哲便將李文勝之證件等資料放回李文勝房間原處,而蕭裕峯則於109年6月30日下午4時27分許,先扣除本次借款前3個月之利息12萬元及代書邱鍊鑫之介紹費12萬元後,再將餘款176萬元現 金在富居窗簾行交付予李宜哲、鄭名期。 5.109年7月23日以A房地、B地、C地、D地詐得現金100萬元部 分: ⑴鄭名期、李宜哲詐得前次款項後,食髓知味,另行起意故技重施,先由李宜哲於109年7月17日上午某時許,趁李文勝外出時進入其房間,拿取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A房地、B地、C地及D地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各1份及印鑑章1個。鄭名期則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印鑑委任書,捏造李文勝授權委任李宜哲申辦印 鑑證明之外觀後,渠等即於同日在嘉義○○○○○○○○會合,並 推由李宜哲臨櫃代為申請李文勝之印鑑證明。李宜哲在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印鑑證明申請書上盜蓋李文勝印鑑章印 文,再將該印鑑證明申請書、上開不實印鑑委任書連同李文勝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交給承辦公務員而據以行使,致不知情之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核發李文勝之印鑑證明交與李宜哲收受,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戶政事務所審查核發印鑑證明之正確性。 ⑵鄭名期、李宜哲取得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後,即前往告知江惟請其配合演出,江惟因貪圖酬勞而萌生犯意聯絡予以應允,鄭名期等3人隨即於同日在富居窗簾行與蕭裕峯會面 ,仍由江惟冒充李文勝,與李宜哲假扮父子,共同向蕭裕峯佯稱李文勝欲再以A房地、B地、C地及D地設定抵押權借款,使蕭裕峯陷於錯誤,誤信在場之人即為李文勝,且願提供A房地、B地、C地、D地擔保債務,因而同意貸與100 萬元,雙方談妥借款人為李文勝、李宜哲、鄭名期,且需將A房地、B地、C地及D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蕭裕峯,擔保該次100萬元借款債權。鄭名期、李宜哲、江惟另共同以 李文勝名義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本票及文書後,併同上開房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及李文勝印鑑證明交付蕭裕峯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李文勝。 ⑶蕭裕峯於109年7月21日上午11時51分許,至嘉義地政,檢具如附表五編號3、4、7所示文件、A房地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向承辦公務員據以行使,用以辦理A房地之抵押權設定;隨後又於同年7月22日下午4時46分許,至竹崎地政,檢具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文 件、B地、C地及D地土地所有權狀與李文勝之印鑑證明向 承辦公務員據以行使,用以辦理B地、C地及D地之抵押權 設定。經上開二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誤以為李文勝同意將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蕭裕峯,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建物登記簿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文勝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待前揭程序辦妥後,李宜哲便將李文勝之證件等資料放回李文勝房間原處,而蕭裕峯則於109年7月24日上午10時36分許,先扣除本次借款前3個月之利息6萬元及代書邱鍊鑫之介紹費6萬元後,再將餘款88萬元現金在 富居窗簾行交付予李宜哲、鄭名期。 6.嗣李宜哲、鄭名期轉而鎖定李宜哲之祖父李坤盛名下不動產,欲重施故計,然於109年8月28日至嘉義○○○○○○○○申請李坤 盛之印鑑證明時,承辦人員因李宜哲頻繁受委任申請印鑑證明而察覺有異,經聯繫李坤盛及李文勝後,李文勝始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7.上開鄭名期、李宜哲、江惟之犯行,業經渠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渠等犯行經嘉義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0419號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判處渠等共同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 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在案,此據本院調取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卷宗電子檔查明屬實,足見鄭名期、李宜哲、江惟確有共同推由江惟假冒李文勝,並由該三人分別冒名簽署李文勝之簽名於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之情,洵堪認定。 ㈡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上「李文勝」之簽名,均係李宜哲、鄭名期、江惟所偽造,兩造並無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之合意,上開法律關係不存在: 1.附表一至五所示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其中印鑑證明部分,係由李宜哲、鄭名期偽造李文勝之簽名而申請,其餘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則係江惟偽造李文勝之簽名而辦理等情,業據證人李宜哲、鄭名期、江惟於本院審理時承認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82至192頁、本院卷四第302至309頁,詳下述)。又本院命證人江惟當庭書寫李文勝之姓名,經以肉眼觀察比對,其簽署「李文勝」之筆跡外觀、勾勒、筆劃、運筆順序皆與上開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上「李文勝」之簽名相符,有江惟當庭書寫之筆跡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315頁)。而本院對李文勝進行當事人 訊問,並命其當庭書寫「李文勝」姓名,核其筆跡與上開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上「李文勝」之簽名則有不同,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34頁,李文勝當庭書寫之筆跡,見本院卷五第55頁),益徵附表一至五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其中印鑑證明部分,係由李宜哲、鄭名期偽造李文勝之簽名而申請,其餘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則係江惟偽造李文勝之簽名而辦理,洵堪認定。 2.審諸證人李宜哲於本院證述:我是李文勝的兒子,本院卷一第273至297頁李文勝的印鑑證明申請書、印鑑委任書,是由我申請蓋印的,我自己在家裡偷的,李文勝的印章放在家裡2樓李文勝房間的書桌內,書桌內有兩個抽屜,是在進門左 邊的抽屜。鄭名期是我工作的店長,他有承諾我,辦完貸款下來,會給我一筆金額,貸款他會負責還。民間借款的金主是蕭裕峯,借款利息一個月是2%,第一筆貸款金額200萬元 ,我拿到8萬元,其餘的錢是鄭名期拿走,第二筆貸款金額200萬元,我拿到4萬元,其餘的錢是鄭名期拿走,第三筆貸 款金額100萬元,我拿到38萬元,其餘的錢是鄭名期拿走, 第四筆貸款金額200萬元,我拿到2萬元,其餘的錢是鄭名期拿走,第五筆貸款金額100萬元,我拿到2萬元,其餘的錢是鄭名期拿走。本院卷一第305至375頁土地登記申請書上李宜哲的名字及指印,是我自己簽名及蓋指印的,鄭名期也是他自己簽名蓋指印的,李文勝的簽名及指印,是江惟簽名蓋印的。江惟是鄭名期在嘉義市火車站前全家便利商店找到的流浪漢,有給江惟500至1000元不等的報酬。戶政機關有打電 話給李文勝確認,但是李文勝的聯絡電話已經改成鄭名期的電話。李文勝的房間及書桌有上鎖,我拿鑰匙去打開,房間的鑰匙放在1樓客廳廁所的門框上,書桌的鑰匙放在2樓房間的門框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2至185頁);及證人鄭名期於本院證述:我有找江惟簽李文勝的名字和蓋指印,因為當初要申請貸款,需要當事人本人,我就隨便找一個人,剛好就找到江惟,是江惟簽李文勝的名字,在我的店裡嘉義市○區○○路00號簽的,江惟簽名李文勝旁邊的指印是江惟的指印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1至192頁);暨證人江惟於本院證述:我的眼睛沒辦法看文書,但我知道我有簽李文勝的名字和蓋指印,是李文勝的兒子叫我簽的,我拿到5500元,我說的李文勝的兒子就是在庭的李宜哲,他父親叫李文勝,在庭的鄭名期我不認識,他跟李宜哲是親戚,我看過他幾次,我簽名時,在場的有兩位男性跟一位女性,拿單子給我的是一位女性。預告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書上之「李文勝」是我簽名蓋指印的,李文勝的兒子每次給我500元或1000元,總共5500元左右, 我沒看過李文勝本人,李文勝的兒子叫我簽李文勝的名字,就會給我錢,除了簽名還有蓋指印,我就是冒充李文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8至190頁、本院卷四第302至309頁)。該三位證人經本院隔離訊問後證述內容一致,堪可採信。此外該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對於渠等共同偽造李文勝簽名之情,亦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9頁、偵卷第40至47、78、81至82、109至110頁【李宜哲部分】、警卷第13至14頁、偵卷第40至47、78、81至82、109至110頁【鄭名期部分】、警卷第18至19頁、本院刑事卷第225至227、249至252頁【江惟部分】),是鄭名期等3人有共同偽造李文 勝簽名之情,至堪認定。本件冒名抵押借款之經過,如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足可認定。 3.蕭裕峯雖抗辯:李文勝將身分證件、印鑑章及房地權狀等,放在住處房間抽屜內,卻將鑰匙放置於屋內,未隨身攜帶,且李宜哲迄今仍與李文勝同住,絲毫未受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判決之影響,顯然本件係李文勝、李宜哲父子自導自演云云。惟查,將重要證件及文件放置於房間辦公桌抽屜內並上鎖,尚符合一般民眾保管重要財物之習慣。而李宜哲於本件事發後,仍與李文勝同住,或係因李宜哲已無他處可去,或係因父母願再給子女改過之機會,尚不能因此即認本件係李文勝與李宜哲父子自導自演。是蕭裕峯上開抗辯,不足採取。 4.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附表一至五之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上「李文勝」之簽名,為李宜哲、鄭名期、江惟所共同偽造,已如前述,則李文勝本人既未於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上簽名,亦未同意提供系爭房地為蕭裕峯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則兩造就上開法律行為並未達成合意,其法律關係不存在。是附表甲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屬不存在。李文勝訴請確認蕭裕峯就附表甲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蕭裕峯應將附表甲之抵押權登記及附表乙之預告登記均予塗銷,核屬有據。 ㈢李文勝無庸負授權代理及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1.蕭裕峯雖抗辯本件至少有代理或表見代理之適用云云(見本院卷三第52頁)。惟查,李文勝否認有對鄭名期等3人授與 代理權之情,則蕭裕峯抗辯李文勝有授與代理權,自應就此負舉證之責任,然蕭裕峯迄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2.次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所稱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 他人者,係指本人以自己之行為創造出意定代理存在之外觀,而可歸責於本人而言。本件李文勝之身分證件及系爭房地權狀均係李宜哲所偷竊,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上之簽名,復均係李宜哲、鄭名期、江惟所共同偽造,李文勝更未將上開證件權狀交付予鄭名期等3人,亦即並未以自己 之行為創造出意定代理存在之外觀,是李文勝與鄭名期等3 人間無從成立表見代理。蕭裕峯抗辯李文勝至少應負代理或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云云,無可憑採。 六、綜上所述,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文件及預告登記文件,既係李宜哲、鄭名期、江惟所共同偽造,兩造就上開法律行為顯未達成合意,其法律關係自不存在。從而,原告李文勝請求確認被告蕭裕峯就附表甲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又附表甲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及附表乙所示之預告登記,其繼續存在足以妨害李文勝所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完整,則李文勝本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蕭裕峯應將附表甲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及附表乙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甲: 系爭房地抵押權登記 編號 不動產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他項權利部 1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李文勝 全部 1.登記日期:109年6月18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2264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6月16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9月16日 9.利息(率):按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共同擔保地號:內甕段235之1、240 18.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登記日期:109年6月30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2395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6月23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9月23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⑶鄭名期(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共同擔保地號:內甕段235之1、240、249 18.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市○○段00○0地號、421建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1.登記日期:109年7月23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2728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7月17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10月17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⑶鄭名期(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共同擔保地號:內甕段235之1、240、249 18.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市○○段00○0地號、421建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李文勝 3/4 1.登記日期:109年6月18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2264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6月16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9月16日 9.利息(率):按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3/4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共同擔保地號:內甕段235之1、240 18.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登記日期:109年6月30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2395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6月23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9月23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⑶鄭名期(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3/4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共同擔保地號:內甕段235之1、240、249 18.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市○○段00○0地號、421建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1.登記日期:109年7月23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2728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7月17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10月17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⑶鄭名期(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3/4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共同擔保地號:內甕段235之1、240、249 18.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市○○段00○0地號、421建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李文勝 全部 1.登記日期:109年5月15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1780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5月12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8月12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⑶鄭名期(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登記日期:109年6月30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2395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6月23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9月23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⑶鄭名期(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共同擔保地號:內甕段235之1、240、249 18.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市○○段00○0地號、421建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1.登記日期:109年7月23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02728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7月17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10月17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⑴李文勝(債務額比例1/1) ⑵李宜哲(債務額比例1/1) ⑶鄭名期(債務額比例1/1)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6.設定義務人:李文勝 17.共同擔保地號:內甕段235之1、240、249 18.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市○○段00○0地號、421建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4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李文勝 全部 1.登記日期:109年5月28日 2.登記字號:嘉地字第06298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5月27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8月27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5.共同擔保地號:長竹段89之3 16.共同擔保建號:長竹段421 17.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登記日期:109年6月30日 2.登記字號:嘉地字第07574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6月23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9月23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5.共同擔保地號:長竹段89之3 16.共同擔保建號:長竹段421 17.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番路鄉內甕段235之1、240、249地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1.登記日期:109年7月23日 2.登記字號:嘉地字第08569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7月17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10月17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5.共同擔保地號:長竹段89之3 16.共同擔保建號:長竹段421 17.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番路鄉內甕段235之1、240、249地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5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 李文勝 全部 1.登記日期:109年5月28日 2.登記字號:嘉地字第06298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5月27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8月27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5.共同擔保地號:長竹段89之3 16.共同擔保建號:長竹段421 17.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登記日期:109年6月30日 2.登記字號:嘉地字第07574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6月23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9月23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5.共同擔保地號:長竹段89之3 16.共同擔保建號:長竹段421 17.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番路鄉內甕段235之1、240、249地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1.登記日期:109年7月23日 2.登記字號:嘉地字第085690號 3.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4.權利人:蕭裕峯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7.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7月17日所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8.清償日期:109年10月17日 9.利息(率):依年息5%計付 10.遲延利息(率):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20%計付 11.違約金:逾期未還依本金年息1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12.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5.共同擔保地號:長竹段89之3 16.共同擔保建號:長竹段421 17.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與嘉義番路鄉內甕段235之1、240、249地號共同爲權利標的 附表乙: 系爭房地預告登記 編號 不動產 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 1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收件日期:109年6月16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22650號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蕭裕峯 4.內容:為保全權利移轉請求權,不得再做任何處分行爲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爲 5.義務人:李文勝 6.限制範圍:全部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收件日期:109年6月16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22650號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蕭裕峯 4.內容:為保全權利移轉請求權,不得再做任何處分行爲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爲 5.義務人:李文勝 6.限制範圍:3/4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收件日期:109年5月13日 2.登記字號:嘉竹地字第17810號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蕭裕峯 4.內容:為保全權利移轉請求權,不得再做任何處分行爲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爲 5.義務人:李文勝 6.限制範圍:全部 4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1.收件日期:109年5月27日 2.登記字號:嘉地字第62990號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蕭裕峯 4.內容:茲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之移轉請求權 5.義務人:李文勝 6.限制範圍:全部 5 嘉義市○○段000○號建物 1.收件日期:109年5月27日 2.登記字號:嘉地字第62990號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蕭裕峯 4.內容:茲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之移轉請求權 5.義務人:李文勝 6.限制範圍:全部 附表一: 編號 偽造之本票、文書 偽造之署押 1 李文勝、鄭名期、李宜哲為共同發票人、發票日109年5月12日、票面金額200萬元之本票1張(本院民事庭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卷宗《下稱民事卷》二第31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2 李文勝委任鄭名期、李宜哲領取借款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二第33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3 以D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399-401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4 以D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民事卷一第403-405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5 以D地申請預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413-415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6 以李文勝名義出具之「登記清冊」1份(民事卷一第417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7 以D地同意辦理預告登記之「同意書」1份(民事卷一第419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8 聲明李文勝之身分證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文件1份(民事卷一第409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9 李文勝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一第273-274頁) 李文勝簽名2枚 10 印鑑證明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271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附表二: 編號 偽造之本票、文書 偽造之署押 1 李文勝、鄭名期、李宜哲為共同發票人、發票日109年5月27日、票面金額200萬元之本票1張(民事卷二第37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2 李文勝委任鄭名期、李宜哲領取借款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二第39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3 以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305-307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4 以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民事卷一第311-313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5 以A房地申請預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325-327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6 以李文勝名義出具之「登記清冊」1份(民事卷一第329-331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7 以A房地同意辦理預告登記之「同意書」1份(民事卷一第333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8 聲明李文勝之身分證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文件1份(民事卷一第317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9 李文勝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一第279-280頁) 李文勝簽名1枚 10 印鑑證明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277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附表三: 編號 偽造之本票、文書 偽造之署押 1 李文勝、李宜哲為共同發票人、發票日109年6月16日、票面金額100萬元之本票1張(民事卷二第43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2 李文勝委任李宜哲領取借款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二第45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3 以B地及C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421-423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4 以B地及C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民事卷一第425-427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5 以B地及C地申請預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435-437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6 以李文勝名義出具之「登記清冊」1份(民事卷一第439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7 以B地及C地同意辦理預告登記之「同意書」1份(民事卷一第441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8 聲明李文勝之身分證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文件1份(民事卷一第429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9 李文勝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一第285-286頁) 李文勝簽名1枚 10 印鑑證明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283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附表四: 編號 偽造之本票、文書 偽造之署押 1 李文勝、鄭名期、李宜哲為共同發票人、發票日109年6月23日、票面金額200萬元之本票1張(民事卷二第49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2 李文勝委任鄭名期、李宜哲領取借款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二第51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3 以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335-337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4 以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民事卷一第339-341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5 以B地、C地及D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443-445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6 以B地、C地及D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民事卷一第447-449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7 聲明李文勝之身分證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文件2份(民事卷一第345、451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8 李文勝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一第291-292頁) 李文勝簽名1枚 9 印鑑證明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289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附表五: 編號 偽造之本票、文書 偽造之署押 1 李文勝、鄭名期、李宜哲為共同發票人、發票日109年7月17日、票面金額100萬元之本票1張(民事卷二第55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2 李文勝委任鄭名期、李宜哲領取借款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二第57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3 以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367-369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4 以A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民事卷一第373-375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5 以B地、C地及D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459-461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6 以B地、C地及D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民事卷一第463-465頁) 李文勝簽名及指印各1枚 7 聲明李文勝之身分證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文件2份(民事卷一第379、467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 8 李文勝委任李宜哲申辦印鑑證明之委任書1份(民事卷一第297-298頁) 李文勝簽名2枚 9 印鑑證明申請書1份(民事卷一第295頁) 無(其上僅有盜蓋李文勝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