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彩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彩雲已於民國101年4月12日出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王彩雲入出國日期紀錄1份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