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黃淑宜、宋尚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代 理 人 宋尚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羅素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請求之租金金額係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所得三筆案例之平均核算得之,惟個別房屋之屋況差異甚大,依本院拍賣公告本件建物有漏水、龜裂及磚塊裸露情形,不符一般出租房屋之條件;又債權人所列債務人羅素花為原建物所有人之母,係警察調查房屋現況時之在場人,該建物係原建物所有人與家人共同使用,並非羅素花一人使用,且羅素花對原建物所有人有受扶養之權利。綜合上述,本件請求之金額、對象均有疑義,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