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王泓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48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王泓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0,32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83,829 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㈢86,149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㈣9,380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38,863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㈥119,184元,及自民 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㈦105,23 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㈧31,88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㈨32,683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㈩16,114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0,905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