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芳文即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芳文即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6月8日 。 聲請程序費用由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下列原因而無法於期限前完成清算:㈠本公司訴請原董事長陳寶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雖已判決確定,惟本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前依股東會決議以原物分配予各股東,但部分未出席股東不同意決議及抽籤分配之結果,故如何原物分配或另以變價分配,尚在協調中。㈡月眉潭段224地 號土地業於97年5月21日依勝訴判決移轉登記為公司名義, 該筆土地移轉費用即達新台幣60多萬元(含增值稅579,936 元),另筆同段224之1地號土地因公司至有資金才辦理過戶,如何分配尚無結果。㈢本公司原董事長陳寶源擅自將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之座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出售, 迄今陳寶源未將該筆價金返還,尚待協調處理。㈣本公司股東王金城已歿,其繼承人經存證信函通知,至今未向公司辦理繼承登記,亦不願配合清算之進行,此部分尚待處理。㈤本公司為家族企業,公司股東均為家族成員,故清算人盡力協調以求清算順利完結,惟各股東或認為土地過戶增值稅及費用過高,花大筆金錢過戶後取得之土地,出售或使用收益均不易,故對於股東會已決議之清算方式多無意願配合,清算人亦僅能盡力協調,或尋求有無其他可行之清算方法,惟因該不動產之市價低迷,變價分配無法順利,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20號等相關案卷,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相關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