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蔡武縢、黃豐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蔡武縢 債 務 人 黃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豐榮民國(下同)102年4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4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豐榮向聲請人分別借用2,410,000 元、1,590,000元及2,000,000元,清償日期均為123年4月29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迄今尚欠本金合計2,256,53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債務人黃豐榮已於110年4月2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蔡武縢,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0年11月22日通知相對人 蔡武縢及債務人黃豐榮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蔡武縢及債務人黃豐榮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9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平和 390 1,382.00 10000分之389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95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 範 圍 備考 第 九 層 第 十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 位 001 328 嘉義縣朴子市市○路000○0號九樓之2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十層 126.32 94.39 220.71 陽台、露台 22.35、3.25 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共有部分:平和段348建號,335.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557;平和段350建號,1,233.75平方公尺,10000分之419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