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淑桂、蕭坤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桂 相 對 人 蕭坤松 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第三行中關於「現金,金額新台幣」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公債新台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