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宋尚賢、陳輝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相 對 人 陳輝雄 陳輝村 陳建堂 陳致杰 陳致安 陳月霞 陳宏祐 何陳月娥 陳冠吟 陳冠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132號判決確定在案。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誤。 三、經本院調閱前開確定判決卷並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提出之文書後,確認聲請人及相對人預繳之訴訟費用金額,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相對人各應賠付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及均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610 由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25日預先繳納。 合計 6,610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中天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36 2 陳輝雄 1/6 1,102 3 陳輝村 1/6 1,102 4 陳建堂 1/6 1,102 5 何陳月娥 1/6 1,102 6 陳月霞 1/6 1,102 7 陳宏祐 2/36 367 8 陳冠妃 1/36 184 9 陳冠吟 1/36 184 10 陳致杰 1/72 92 11 陳致安 1/72 92 說明: 1、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6,61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之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