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廖瑞超、吳婷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 告 吳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533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