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太元展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許詠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太元展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詠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2,600元(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輛之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