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王健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王健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679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