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郭永宗、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國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