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麒文、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陳麒文 被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茂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茂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茂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