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順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