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張玴毓、林倫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玴毓 代 理 人 林倫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 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0年8月17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 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准許公 示催告,並且在110年8月17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0年12月17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 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立梅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1 劉明賢 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7月31日 7,390元 UA0000000 受款人: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玴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