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紹恩、邱郁芸即蘋果維修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黃紹恩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郁芸即蘋果維修屋 訴訟代理人 楊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