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紹恩、邱郁芸即蘋果維修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紹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郁芸即蘋果維修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