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憲綜、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鄭豐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張憲綜 被 告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訴訟代理人 鄭濡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2時5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 明,並補正業績抽成金額為若干與其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