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宏基瀝青有限公司、陳啓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呈采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611,210元,應徵二審裁 判費10,08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