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西和雄、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政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台灣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西和雄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950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500元後,尚須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