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星展、林鑫川、江肇基、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政諺、張秀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代 理 人 江肇基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被 告 張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8,922元,應繳裁判費33,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3,3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