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馮偉忠、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政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馮偉忠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3,076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2,7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