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劉旭桓、林玉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劉旭桓 被 告 林玉祥 施阿珠 安逸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2,480元(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加總,計算式:2,650,000+2,650,000+192 ,480=5,492,48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