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旻紘、王盟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被 告 王盟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及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萬元,應繳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