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該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20,3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