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施雅晨、盧怡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被 告 盧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9,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