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廖文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李威志 相 對 人 黃立德(即共有人黃財文之繼承人) 黃立仁(即共有人黃財文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財文(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曾忠正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黃立德、黃立仁為被告黃財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財文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黃立 德、黃立仁已分割繼承取得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上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85至189、287、325頁),自應由相對人黃立德、黃立仁為被告黃財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