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吳佩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吳佩珊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車輛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2,632元及法定利息。而依系爭車輛訂購合約書 約定事項第十條(詳見原證一第2頁),兩造合意以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再查,本件系爭車輛買賣關係之出賣人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分公司,其營業所設在台南市○○區○○路0000號(詳見原證一第1頁),亦不在本院轄 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