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吉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之 事 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登記的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