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源益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洲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4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具狀陳報本件是否曾經依兩造勞務採購契約第18條或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未曾申請調解,請陳報是否有可以提出之調解方案內容? 原告應提出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迄今已經依本件勞務採購契約 給付被告公司之契約價金,合計數額總共是多少?並請列表載明各次給付之日期、主要項目及費用數額。 被告應陳報最近一年之稅後盈餘數額,並提出最近二年內之公司資產負債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