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源益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楊錦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上訴人 源益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益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399,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1,680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