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丁心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丁心喬 丁弘致 丁心妙 共同代理人 丁清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官佳慧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109年11月6日 60,000元 0000000 丁心喬 00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109年11月6日 60,000元 0000000 丁弘致 003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109年11月6日 60,000元 0000000 丁心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