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同慶科技有限公司、劉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同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臺灣銀行 嘉義分行 臺灣銀行 嘉義分行 102年1月9日 96,000元 FA0000000 受款人:半天岩紫雲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