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陳家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千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千毓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葉千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遷出國外 ,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單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