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戴安妤、吳秋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吳秋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0,220元,及其中4 5,365元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300元之違約金;㈡193,576元,及其中179,496元自9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