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沃德福國際有限公司、許群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沃德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群侑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裁定理由二及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 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檢附證據資料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三、聲請人對其他債權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6 個月以內之工資(薪資)?如有,應說明債權人為何人、金額為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